(2017)黔03民终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王金中,倪镇山,中共习水县委组织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张云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秋羊,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自勇,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层。负责人:赵远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中,男,苗族,生于1978年9月21日,贵州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罗致洪,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镇山,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地址:习水县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习水县委组织部。法定代表人:安家兴,系该组织部负责人。上诉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中、倪镇山、中共习水县委组织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必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