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凤萍与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萍,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萍。被执行人: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凤萍与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1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公司财产(机械、设备等),因无处理价值,申请人同意暂不作处理。另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018元,实际执行到位360元,未执行标的为16658元(不含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付 友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