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史晓辉与张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辉,张守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752号原告:史晓辉,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欣,木兰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守权,住木兰县。原告史晓辉与被告张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6年6月12日,原告史晓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晓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晓辉负担。审判员 刘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