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文运东盗窃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运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运东,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新宁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运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湘0528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文运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运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文运东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运东撤回上诉。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抗迪审判员 李东峰审判员 黄彧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