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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代模与被执行人毛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代模,毛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胡代模,男,1972年2月16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毛子平,男,1972年1月12日生,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代模与被执行人毛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子平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毛子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代模工程款人民币55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毛子平在蒙自市X工程款X元,因该工程款至2017年8月30日期满,故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毛子平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代模工程款55000元。本案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毛子平承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52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舒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安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