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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仁欠卓玛与丁天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欠卓玛,丁天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961号原告杨仁欠卓玛,女,藏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乐都县曲坛镇。被告丁天龙,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个体,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欠卓玛与被告丁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欠卓玛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欠卓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欠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杨仁欠卓玛。审判员  张革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霞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