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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炳明与赵维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朱炳明,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61岁,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赵维忠,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39岁,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朱炳明与赵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字第13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炳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字第133号法律文书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彭 秦执行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