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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宝云与王建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宝云,王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54号申请人张宝云,男,1980年6月生,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王建光,男,1987年11月生,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张宝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鲁N2HX**车辆于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