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12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兴刚与被告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牛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126号之七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兴刚,男,汉族。被申请人: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新军,经理。原告刘兴刚与被告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牛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112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胜利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423073.77元。刘兴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兴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胜利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423073.77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