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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监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地人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市天地人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连云港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监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市天地人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新村194幢1室。法定代表人:孙朝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9号对外经贸大厦13楼1302室。法定代表人:张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天地人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连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苏州市天地人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蕴审判员  杨忠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