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折远翔与刘永永、赵露露等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远翔,赵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刑初252号之一自诉人折远翔,男,汉族,无业。被告人赵露露,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拘在逃,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2017年4月14日被押解回神木县看守所关押,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自诉人折远翔以被告人赵露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折远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赵露露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折远翔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拓 婵审 判 员 白巧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