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以英、朱朝起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以英,朱朝起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以英,女,生于1967年6月15日,住海东市乐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朝起,男,生于1971年11月25日,住海东市乐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法定代表人:毛元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以英、朱朝起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2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以英、朱朝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 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