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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长沙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长沙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二组团12栋201房。法定代表人:赵万明。被执行人:赵万明,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99875元,违约金378325元,共计2278200元。二、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234.31元(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三、被执行人长沙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2257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5182元,以上款项合计2381523.31元。但被执行人长沙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万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万明银行存款2381523.3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