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民初1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余洋与被告刘大新、倪秀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洋,刘大新,倪秀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余洋,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公义镇。被告:刘大新,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倪秀琴,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洋诉被告刘大新、倪秀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川0303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所有用于担保的财产川A*****汽车一辆。因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该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故需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余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兰霞人民陪审员 万红人民陪审员 钟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缪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