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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龙仲攀与朱成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申95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仲攀,朱成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龙仲攀,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成钊,住广东省佛冈县。再审申请人龙仲攀因与被申请人朱成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龙仲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