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龙仲攀与朱成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申95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仲攀,朱成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龙仲攀,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成钊,住广东省佛冈县。再审申请人龙仲攀因与被申请人朱成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龙仲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