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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瑞社、童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瑞社,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任瑞社,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童强,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瑞社与被执行人童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委托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