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赵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赵某,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828号原告:李某1,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某2,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与被告赵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2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审 判 长 项 全人民陪审员 于金忠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