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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赵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赵某,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828号原告:李某1,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某2,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与被告赵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2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审 判 长  项 全人民陪审员  于金忠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