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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