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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严兴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兴伟,党兴龙,尚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62号之一被执行人:严兴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党兴龙,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尚新忠,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由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严兴伟、党兴龙、尚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严兴伟、党兴龙、尚新忠银行存款38021.88元(其中诉讼费37558.5元,申请执行费463.38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