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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炳全、高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全,高树增,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836号申请人:李炳全,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高树增,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郭庄子村205国道北22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QH0R2K法定代表人:高树增,职务经理。申请人李炳全与被申请人高树增、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炳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树增、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李炳全以唐山市丰南区众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炳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树增、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或其厂房、办公用房及设备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20元,已由申请人李炳全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