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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振梅与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梅,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梅,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处处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鄂05**民初975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92677.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9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在银行存款94374.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的收入94374.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