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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成龙、陆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成龙,陆秀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民初504号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毅军,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成龙,男,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陆秀群,女,汉族,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成龙、陆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无须法院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445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方伟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