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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瑞菊与福安市上白石中心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菊,福安市上白石中心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005号原告:王瑞菊,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銮生,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上白石中心校,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柳青,校长。原告王瑞菊与被告福安市上白石中心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瑞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瑞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瑞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瑞菊负担。审判员  张仲琅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