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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70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身份证号码��)。2017年3月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某酒店通过微信联系,先后介绍嫖客黎某、刘某某到该酒店409房间内,分别以1600元、15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夏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开房记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案获作案工具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越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