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凤山平与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传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山,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徐凤山,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城子坦西街。法定代表人:刘忠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传良,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徐凤山平与被执行人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传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