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金寨县金鼎工贸有限公司与金寨县瑞恒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县金鼎工贸有限公司,金寨县瑞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407号原告:金寨县金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江店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694627250(1-1)。法定代表人:彭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雷,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瑞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南溪镇南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98676709Q。法定代表人:陶显娟,该公司经理。原告金寨县金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瑞恒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寨县金鼎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县金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用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