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左秀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秀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秀华,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4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秀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左秀华从村民杨某某处获得罂粟果,于2016年11月份将罂粟果内罂粟籽撒种于本组村民左某某包产地内,经过田间管理后开花结果。2017年4月11日,三台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并扣押910株罂粟植株,并随机抽样10株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检出吗啡、可待因、T9T粟碱、那可汀成分;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送检10株植株物种名称为:罂粟,隶属于罂粟科罂粟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秀华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左秀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左某某1、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抽样取证笔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所作的左秀华罂粟种子来源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秀华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左秀华自愿认罪以及其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尚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秀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