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昌图县政府路。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6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铁南路。被执行人石某,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铁南路。本院在执行(2016)辽1224民初3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