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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艳军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军,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军。被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泽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