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全才与王万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全才,王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80号申请执行人:石全才,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万山,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全才与被执行人王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万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全才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万山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2月6日网控查询被执行人王万山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万山批准拘留,但因被执行人已经被拘留,所以采取继续拘留。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方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