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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与王淦珍、王月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王淦珍,王月林,沈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法定代表人:陆晓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淦珍。被执行人:王月林。被执行人:沈忠春。本院在执行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与王淦珍、王月林、沈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三被执行人已履行共计132000元(王淦珍履行47000元、王月林履行50000元、沈忠春履行35000元),扣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合计300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29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