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9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告人廖某某,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廖某某结伙,在本区海滨新村XXX号XXX室其二人经营的无名棋牌室内设置麻将桌三张,以“晃晃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2017年2月15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二名被告人及多名赌客,缴获非法所得人民币711元及赌具麻将牌等。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永明、杜七宝、王爱国、任海林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廖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具,依法没收。廖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