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58号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666036306.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新华工业城。法定代表人:秦双成,总经理。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3977381R.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法定代表人:曹朝辉,董事长。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