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素娥与陈勇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娥,陈勇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2611号原告:陈素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保财,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泉,男。原告陈素娥与被告陈勇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陈素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娥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素娥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陈素娥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平人民陪审员 邝 志人民陪审员 徐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承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