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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邴亚香与高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亚香,高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661号原告:邴亚香,男,193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高月江,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邴亚香与被告高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邴亚香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邴亚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亚香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邴亚香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管延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