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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小平、代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平,代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平,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代军,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142号。负责人:李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平与被执行人代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上述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军以其妻子张芳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2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