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肖秩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肖秩全,文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肖秩全,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文仕安,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申请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秩全、文仕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肖秩全、文仕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秩全、文仕安银行存款37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