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某肖某肖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肖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540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20日出生,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菜园子新村9巷27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红光村。被告:肖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奇台县麦芽糖厂旁边。被告:肖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菜园子新村9巷27号。本院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肖某、肖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