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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永清、杜宜君、杜宜平与王青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清,杜宜君,杜宜平,王青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秦永清,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杜宜君,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杜宜平,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青宗,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秦永清、杜宜君、杜宜平与被执行人王青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