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永清、杜宜君、杜宜平与王青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清,杜宜君,杜宜平,王青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秦永清,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杜宜君,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杜宜平,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青宗,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秦永清、杜宜君、杜宜平与被执行人王青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