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华诉被告汤应禹、曾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华,汤应禹,曾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176号原告王耀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云湖桥镇。被告汤应禹,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清溪镇。被告曾姣,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杨林乡。原告王耀华与被告汤应禹、曾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耀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王耀华负担。审判员 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钰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