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淑芹与被执行人田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淑芹,田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纪淑芹,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田中华,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纪淑芹与被执行人田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中华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中华在通辽市监狱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中华工资收入13876.2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