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甘谷县国土资源局与甘谷宏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甘谷县国土资源局,甘谷宏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甘谷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甘谷宏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谷国土资罚字[2016]第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国土资源局由于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丁洁凌审 判 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马宝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小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