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海发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67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发,男,汉族,1995年9月19日出生,广东省南雄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雄市,暂住南雄市。2014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雄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少华,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发故意杀人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粤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李海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海发因其朋友姚某与被害人赖某在南雄市×街道×路×号经营的发廊内人员发生矛盾,2016年2月25日至27日间,李海发与姚某等人多次到该发廊内打砸滋事。27日23时许,李海发等人搭乘姚某驾驶的浅兰色雪铁龙轿车再次去赖某的发廊滋事。赖某等三人发现后驾车尾随李海发等人的汽车,后两车一同停在赖某的发廊门前。此时姚某下车进入发廊,李海发下车进入驾驶室等待姚某出来。赖某等人则手持铁棍等工具走到李海发驾驶的小车旁边,其中赖某站在车头位置拍打发动机盖要求李海发下车。李海发对赖某的行为置之不理,发动汽车猛踩油门往前行驶,将赖某撞倒在地后再从赖某的身上碾压过去,后逃离现场。赖某被送院救治于次日1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系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当天下午,李海发到南雄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海发明知被害人赖某站在其车辆前方,仍启动车辆加速撞击被害人并碾压过去,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双方因纠纷引发,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李海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李海发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海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李海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李海发看到被害人持刀站在车前,认为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慌乱中撞倒被害人的,构成防卫过当;李海发为了逃跑才开车向前冲的,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海发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有过错;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姚某在南雄市×街道×路×号发廊与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姚某遂与上诉人李海发、杨某等人从25日至26日间,多次到该发廊打砸滋事。2016年2月27日23时许,李海发吸食毒品后与杨某搭乘姚某驾驶的浅兰色雪铁龙轿车准备再次去该发廊滋事。发廊经营者赖某等三人发现后驾车尾随李海发等人的汽车,后两车一同停在发廊门前。姚某下车进入发廊,李海发下车进入驾驶室等待姚某出来。赖某等人则手持铁棍等工具走到李海发驾驶的小车旁边,其中赖某站在车头位置拍打发动机盖要求李海发下车。李海发对赖某的行为先是置之不理,后突然发动汽车猛踩油门往前行驶,将赖某撞倒在地后再从赖某的身上碾压过去逃离现场。赖某被送院救治于次日1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系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当天下午,李海发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李海发系主动投案及其身份等基本情况。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南雄市人民法院(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李海发犯前罪被判刑及刑满释放的情况。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2月28日李海发尿检氯胺酮呈阳性。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李海发的雪铁龙汽车一辆(车架号L××9,发动机号8××5,车牌号粤S×××××)。5、南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嫌疑车辆粤S×××××上提取可疑血迹三份,提取脱落细胞四份及车辆方向盘套一个;提取李海发、赖某及其母亲黄某血样的情况。6、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K4402820000002016020009号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及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南雄市×街道×路×号路段,×号门店旁是马路,马路东侧临近朝阳西路,西侧临近马路口,南北两侧停满了汽车,路面宽8.6米,在地面上距东侧朝阳西路路边7.2米×路54号门店5.1米处有一0.7×0.5米的血泊(已擦拭提取),距血泊0.1米×路54号门店5米处有一打火机,在×路83号门口地面上,距血泊10米×路83号门店4米处有一铁棍(已原物提取),铁棍为实心圆形状,长为0.85米。7、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化)字[2016]3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赖某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敌百虫、对硫磷、乐果、马拉硫磷、硫丹、杀螟松、灭多威、甲胺磷、敌敌畏等成分。8、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雄公(司)鉴(尸)字[2016]26号尸检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死者胸部塌陷变形,肋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形成血气胸并双肺挫伤,心包表面出血及心脏表面挫伤,分析认为系胸部受机械性暴力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身上的损伤按其形态特征分析,属钝器伤。根据尸体检验,死者胸部有挫擦伤,胸廓塌陷变形,多处肋骨粉碎性、完全性骨折,骨折端严重移位,分析认为系胸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检验意见:赖某系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9、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DNA)字[2016]10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①×路54号店面前路上可疑血迹STR分型与赖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②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黄某与赖某符合亲生关系STR分型。10、证人黎某的证言:2016年2月26日,赖某说前一天有人在他位于×路的发廊里打烂玻璃捣乱。27日晚上,赖某叫我坐他车一起去发廊看看。去到发廊门前,一个湖南人从发廊里出来上车坐在后排跟我们一起聊天。期间一辆小汽车从前面驶过来停在发廊门口,我们下车想走过去时,这辆小车又走了,我们就上车去追,但没追上,在大街上转了一圈又回到发廊这条街,发现刚才那辆小车停放在赖某发廊门口。赖某将车停在那辆车后面,我们马上下车,看见发廊里有一个背对着我们的男子,那辆小车前方还站着一个男子,我跑过去想抓住他,他马上往前面逃跑,我追到×市场就没追上去了。我转身看到一个男子被那辆停在赖某发廊门口的小车以很快的速度撞倒并碾轧过去。我当时懵了,走到赖某发廊对面的不锈钢店门口打电话给赖某,但没人接电话,然后我转身看到那个湖南人站在被车撞倒在地的男子旁边打电话,我上前去看到原来被撞倒的人是赖某。湖南人说已经报警了,然后他从地上捡起一根长50厘米左右的铁棍,另一根用胶布裹着的铁棍就没有捡走,这两根铁棍是赖某和湖南人的。黎某辨认了涉案雪铁龙小车的照片。1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2月27日23时许,我在×路见到赖某,他叫我上他的车坐一下,我上车看到里面还有一个人。后赖某驾车去到他在×路经营的发廊门口,发廊里面的小姐出来跟赖某说那辆车走了,赖某就驾车绕市场走了一圈,然后回到发廊,一辆银白色的越野车停在发廊门口,有两名男子在发廊门口说话。赖某将车停在那辆车后面,并下车走到那辆车前面叫他们不要走。我也跟着下车,赖某对我说有人在发廊闹事,叫我去拿东西(指刀具),我就在赖某车的后排里找了一把焊接有水管握把的柴刀。我准备过去时,那辆车突然启动朝着赖某撞去并直接碾压过去,然后往×市场方向走了,赖某倒在地上,在发廊门口的两名男子就跑了。我过去看赖某,他嘴里流血,叫他没有反应,我就报警了。12、证人杨某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前两天晚上,姚某来水南找到我和李海发,说他在×市场附近一间发廊里面嫖妓,花了500元才玩了十多分钟,老板娘就催他快点完事,他就跟老板娘吵了。姚某说他很不爽,想去抄了那间发廊,还打电话叫他一个朋友过来帮忙。打完电话后,姚某驾驶李海发的一辆天蓝色两厢轿车搭上我和李海发,先去永康路附近接上他朋友,然后去到×市场附近那间发廊门口停下,说打烂那间发廊的玻璃。我和姚某、李海发分别从车里拿出一根铁管冲进发廊,将发廊推拉门的玻璃及一个烤火机打烂后驾车逃离。昨天(27日)23时许,我和姚某、李海发在金叶大道一店里打完麻将后,姚某又说要去上次被我们砸烂玻璃的发廊嫖娼,然后他驾驶李海发的小车搭着我和李海发过去,途中李海发还吸食了一点K粉。去到那间发廊门口,我和姚某下车,李海发在车上等。姚某一进入发廊,里面的人认出他是前两天来砸玻璃的人,就说不做他的生意,姚某很生气就出来了。我们驾车在发廊附近转了一圈,姚某说不服气,今晚一定要去那间发廊嫖娼,于是他驾车又转到那间发廊门口。我和李海发就跟姚某说,我们驾车去兜一下,等他完事后再来接他。姚某就进入发廊,李海发从副驾驶位下来坐上驾驶位,我从后排下来准备坐到副驾驶位。还没等我上车,在我们车后停了一辆小车并下来三个男子,他们手里拿着家伙朝我们走来,还喊我们不许走。其中一名戴帽子的男子用手里的工具朝我身上挥了一下,我躲开以后就往×市场方向跑了,那名男子追了一下就转身去拦李海发。我跑到×市场黑暗处躲了起来,看到李海发的车穿过×市场中间一条路逃跑了。后我联系上姚某,打了一辆摩托车去国泰宾馆接上他,这时姚某打电话给李海发,李海发说他在昆明园公路边等我们,我们就打车过去。见面后,李海发说他刚开车逃跑的时候撞到了对方一个人,不知情况怎样。后来我们三人去昆明园开房休息,天亮后姚某先离开了。不久李海发说他刚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昨晚他撞的那个人已经死了。当天下午我和李海发商量后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经辨认混杂照片,杨某辨认出李海发。13、证人姚某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晚,我到南雄市×市场附近一间发廊嫖娼,我给了500元后刚开始,老板娘就催我快点,我骂了老板娘两句就离开了。后我驾车去维新路接上李海发和杨某,李海发问我怎么那么快,我就将过程说给他听,他就说要不我们去打烂那间发廊的玻璃,我说打就打。我们驾车去到那间发廊,我和李海发、杨某各从车上拿一把柴刀将发廊的玻璃门打烂后离开。27日23时许,我和李海发、杨某等人打完麻将后再次驾车去那间发廊嫖娼,途中李海发还吸食了K粉。去到后杨某先下车去发廊里看了一下就出来,说里面的小姐不好看,然后我们驾车在附近转了一圈。我说还是那间发廊的小姐好,又驾车返回。我停车后没有熄火,一个人进去发廊里跟老板娘谈价钱。后我回头看店外有一辆车停在我们的车后面,有两个男子拿刀站在车旁,其中一人拿刀指着我,我马上往外跑,边跑边回头看见一个男子拿刀追着杨某,另外两名男子站在李海发的车旁边,其中一名男子站在驾驶位车门外,另一名男子站在车前方并拿刀指着李海发的车说话,说什么我没听清。然后我就看到李海发的车往前开,该男子就一只手拿刀一只手推着李海发的车不准车前进,后来的事我没有回头看就不知道了。我跑到国泰宾馆后杨某打电话给我,并打摩托车过来接我。我打电话给李海发,李海发说他在五渡村委会,我和杨某就打车过去了,见面后李海发说他用车撞了人。我们在昆明园开房睡了一晚,第二天8时许我先走了。李海发的车是一辆天蓝色的雪铁龙两厢小轿车,套的是一幅假车牌粤S×××××。经辨认混杂照片,姚某辨认出李海发。14、证人万某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22时许,一个年轻人来我发廊按摩后,大声说这间店以后不要开了。过了三十分钟后,这个年轻人带了另外三个年轻人回来,其中两个年轻人手持长砍刀把店里的玻璃打烂了。他们离开后,我就将情况告诉了老板赖某。27日23时许,前天来捣乱的那个年轻人再次来到店里捣乱后驾车离开,店里的一个叫“陈陈”的女孩就将情况告诉了赖某,赖某就跟王某驾车去找。过了一会,那个年轻人又和另外一个年轻人来到店门口,大声喊“叫你们不要开,你们还开”,我马上就将发廊的卷帘门放下。之后听到外面好吵,有汽车加油的声音,我就从发廊后门出去,看到赖某受伤倒在地上了。15、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6年2月27日23时许,我在店里看电视时听到外面有敲打金属的声音,走出门口看见有一辆轿车停在我的货车旁边,在我店斜对面经营一间发廊的“老赖”头戴一顶鸭舌帽站在该车前面双手推着车的车头,司机对“老赖”说“你不走开我就撞死你”,“老赖”就对司机说“你个‘鸡仔’不要走”,双方僵持了两、三分钟。在这过程中,有一个年轻男子拿着一根1米左右的水管在敲打该车尾部,接着又从车尾来到驾驶室侧面用水管敲打侧面车顶。这时小车就往前开,把“老赖”往前推,“老赖”双脚在地上滑行了五、六米,然后小车突然加速把“老赖”撞飞起来撞在小车头上的挡风玻璃。这时小车急停,“老赖”就从车头位置掉下并倒在该车正前方地上,然后小车又突然加速从“老赖”身上碾压过去,往朝阳北路走了。16、证人沈某的证言:2016年2月27日23时许,我在张某1店内听到外面有敲打金属的声音,张某1出去看了一会说车撞倒了人,我就从店内出来,看到张某1店门口附近有个中年男子不省人事倒在地上。我们回到店内,张某1说当时该男子用身体挡住一辆轿车不让离开,但是开车的人没有理会,继续撞上去。17、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6年2月27日23时许,我在张某1店里听见外面传来“砰砰”的金属声,过了两、三分钟有人起哄和车辆发动机的声音,还有撞击的声音。我出去看见一名男子躺在路上,嘴巴吐了很多血。张某1说这名男子是在他的店对面开发廊的老板,被人用车撞了后又碾压了。18、李海发供述:2016年2月25或26日晚上,我和杨某在南雄市区维新路吃饭,姚某驾驶我的小车去×路口嫖娼。不久姚某过来跟我们说那间发廊的老板娘不到半个小时就催他快点,还收了他500元嫖资,他与老板娘发生了争吵。后我和姚某都说要砸了这间发廊,姚某就驾车搭载着我和杨某先过去新城接到姚某的一个朋友,然后去到姚某嫖娼的那间发廊门口下车,我在车尾箱拿了一把刀,将发廊的玻璃门及里面的一个取暖器打烂,然后我们离开。27日晚上,我和杨某、姚某、“阿公俚”在明山茶庄打麻将,姚某又说要去找小姐嫖娼,并驾驶我的蓝色雪铁龙小汽车搭载着我和杨某又去原来那间发廊,途中我还吸食了一点K粉。去到后姚某和杨某下车进入发廊,过了一分钟他们上车说跟发廊里的人吵架了不做我们的生意。后姚某驾车转到发廊后面那条街,说他还是想返回原来那间发廊找小姐嫖娼,又驾车回到那间发廊门口停下。当时车没熄火,我下车朝驾驶室走过去时听到姚某对发廊的人说我们不是来闹事,是来嫖娼的。我对姚某说我跟杨某开车去街上逛一下,叫他完事后打电话给我。我刚打开驾驶室门,后面停了一辆小轿车下来三个人。我在驾驶室坐好后,有一个戴帽子的人走过来拦在我汽车前面并用手敲打我汽车机顶盖,另有一人在驾驶室旁拿一把用水管焊接的一米长的刀敲打我的车顶,并想拉开我车门打我。我很慌,就挂档准备驾车离开,这时拦在我汽车前面的那个人右手拿一把弯刀指着我,我很怕,不知怎么就狠踩油门开车将拦在车前面的男子撞倒在地,并直接从他身上碾压过去,然后逃到三洲五渡村委会。过了十多分钟,姚某和杨某搭乘一辆摩托车过来,我把杨某拉到一边说我开车撞倒人了。不久姚某先走了,我和杨某在附近的山上藏起来。天亮后我打电话给朋友问情况,我朋友说那个被我撞倒的人在医院死了,我和杨某就商量好来自首了。李海发指认了作案使用的车辆。对于上诉人李海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海发案发前结伙到被害人经营的发廊寻衅滋事,属违法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上诉提出构成防卫过当、被害人存在过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李海发明知被害人站在车前仍然猛踩油门将被害人撞倒并碾压过去,其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上诉提出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恶性不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已经根据李海发的犯罪情节准确量刑,上诉提出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海发驾驶车辆撞击并碾压站在车前的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予以惩处。李海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海发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可不必立即执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海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陈小飞审判员  黄 麟审判员  陈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音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