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霞与周玉芳、周传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霞,周玉芳,周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胡霞,女,生于1958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周玉芳,女,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周传清,男,生于1969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胡霞申请执行周玉芳、周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周玉芳、周传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霞借款18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周玉芳、周传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鞠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