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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陆宏影、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宏影,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5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宏影,男,汉族,1955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系陆宏影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彬,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负责人:孟繁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升,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陆宏影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辛口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宏影申请再审称:(一)现代物流园项目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以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下辛口村委会通过欺诈方式与陆宏影签订补偿协议书,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陆宏影的合法权益,两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有效,且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下辛口村委会不具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亦无权确定补偿标准,其与陆宏影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综上,陆宏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下辛口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下辛口村委会与陆宏影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情形,且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陆宏影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配合开展经政府批准的辛口现代物流园项目,下辛口村委会根据政府通知精神,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收回相关集体土地的决议。决议通过后,陆宏影与下辛口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就收回土地及补偿内容等事项达成一致,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均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两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陆宏影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陆宏影的再审申请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宏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代理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轶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