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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执舜与李祥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执舜,李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304号原告:李执舜,男,生于1961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平,男,生于1964年3月2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李执舜与被告李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执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祥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执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9800元及利息(以89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百分之二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涉诉费用由被告��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被告将自己的钢结构厂房建设工作交由原告施工,2010年9月底施工完毕验收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9800元。因被告当时无力支付,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将上述欠款转化为借款。被告于2010年11月24日为原告书具借条1份,并约定每月每万元贰佰元利息。截止起诉,被告未付任何本息,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祥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原系加工承揽关系,后经双方协商,就所欠工程款转化为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仅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双方清算后达成和解,形成借条并约定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800元及利息(以89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百分之二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借款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执舜借款89800元及利息(以89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百分之二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被告李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记录王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