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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易霞妹和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霞妹,王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657号之一原告易霞妹,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高新开发区陇星大厦大乘集团招商客服,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海鹏,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易霞妹诉被告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霞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易霞妹承担。审 判 长  郭万军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