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易霞妹和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霞妹,王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657号之一原告易霞妹,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高新开发区陇星大厦大乘集团招商客服,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海鹏,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易霞妹诉被告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霞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易霞妹承担。审 判 长 郭万军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