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建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93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平,男。2017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建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浙10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建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郑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平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平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