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方庆与李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方庆,李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480号原告陈方庆,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坤,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庆与被告李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方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宁金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