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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方庆与李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方庆,李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480号原告陈方庆,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坤,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庆与被告李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方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宁金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