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振波申请执行张玉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波,张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张玉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与被执行人张玉海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