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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振波申请执行张玉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波,张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张玉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与被执行人张玉海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